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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培育了两年的黄桃桃苗,结出的竟是水蜜桃。”浙江三门的果农王某在当地种植了一片桃林,原本预期品种优良的桃树挂果获取收益,如今却无人问津。
叶某力荐“国庆旗黄金桃”品种的桃苗,说这个品种的桃子表面金黄,肉脆味甜,香气扑鼻,还非常耐储存,“而且是10月左右成熟,正好卖个好价钱”。黄桃
一听有这么多优点,王某一下买了500株桃苗。两年来,王某悉心栽培。2018年8月,终于迎来了桃树挂果。但令王某吃惊的是,这些桃树的结果期不仅比预期提前了两个月,而且果实看起来也只是普通的水蜜桃。水蜜桃
更让他气愤的是,果子表面坑坑洼洼,品相不佳,果肉里还有木质化斑点,十分影响口感。
王某见状多次联系叶某说明情况,叶某称系王某管理不当所致,按照他指导的种植方法即可改善。
出于朋友信任,王某又继续种植了一年,也是8月结果,且果实状况与上一年没有任何差别。王某随即向县农业局反映,经省农科院专家反馈可能是苗木品种存在问题。后王某要求叶某赔偿损失,二人没谈拢不欢而散。随后,王某便将叶某妻子所在的营业部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为能营生,王某继续种植了一段时间。直至2020年6月,王某将叶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王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分别对桃树品种及成本、可得利润损失、桃树移除费用等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王某所种桃苗不属于十月一日成熟的国庆旗黄金品种;该品种不适应在本地区种植,从而在果实上表现出缺素、病虫危害等综合症状;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王某和叶某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关系,叶某出售的桃苗不属于约定的品种,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实际种植人,未提高注意义务,2019年8月果实成熟后,应该意识到桃树存在问题,保留小部分桃树作为维权证据即可,但王某未及时止损,仍继续种植全部桃树,导致损失扩大。
故2019年10月之后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且鉴定机构出具成本损失和利润损失数额系基于一种理想的状态,叶某出售该批次桃苗的总价款不高,违约损失的认定也应考虑叶某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